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形象标识(LOGO)设计征集启事
为更好地展示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原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2017.09更名)的独特魅力和文化内涵,进一步提升文化馆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影响力,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的形象标识(LOGO)设计方案。
一、征集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作为自治区重要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致力于组织开展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社会文化艺术活动、展览活动以及公益培训等,推动自治区群众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我们希望通过征集形象标识(LOGO)设计方案,为文化馆注入新的活力和创意。
二、征集要求
(一)设计作品应充分体现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的文化特色、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艺术价值。
(二)作品应简洁明快、易于记忆,能够体现文化馆的开放、包容和创新精神。
(三)投稿作品需为原创设计,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参与征集的形象标识(LOGO)设计效果图形为电子文稿,文件为JPG格式,3840像素*2160像素,分辨率不少于300dpi(像素/英寸),色彩模式为RGB,以及可用于媒体传播以及印刷生产的源文件(AI、CDR格式)并附以简要的设计说明。
三、投稿方式
(一)投稿方式
投稿者请于2024年6月17日24时前,将作品以电子文件形式投稿到指定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标识(LOGO)征集+姓名(机构)”。如出现相同作品,以最先投稿的时间为准。投稿者需提供基本信息(创作者姓名、性别、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邮箱等)、机构参与者须提供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邮箱:nmgwhgmsb@163.com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彦淖尔北路与成吉思汗大街交叉路口群艺馆巷1号
邮件主题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形象标识(LOGO)设计投稿”。
四、评选及奖励
征集时间截止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将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对本次征集活动的应征作品进行评选。作品一经采纳,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将给予一定的报酬。最终的评选结果将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媒体平台上发布。
五、注意事项
(一)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活动主办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完全使用权、注册权和版权,入选者不得自行使用或转让。
(二)应征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资格,且主办单位有权追缴报酬。所有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投稿人自行承担,活动组织方不承担法律和相关连带责任,并以此征集启事视同完成告知义务。
(三)所有应征作品无论使用与否,一律不予退回,请自留底稿。
(四)对于采用的作品,活动主办方有权对其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
(五)凡投稿者均视为同意并遵守本征集启事的规定及要求。
(六)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所有。投稿者需保证所提交的作品为原创设计,如涉及侵权问题,将由投稿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七)其他详情请见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期待您的参与,共同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贡献力量!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
2024年5月16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成立于1956年,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工作:
1.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群众文化工作的主线,贯穿于社会宣传教育、全民艺术普及、社会文化艺术活动组织、公共文化理论研究创作、群众文化刊物出版、数字文化馆建设服务推广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
2.组织开展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社会文化艺术活动。
3.开展公共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理论研究和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编辑出版群众文化刊物,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培训辅导活动。
5.开展文化艺术作品创作展评、文化交流活动。
6.承担数字文化馆建设服务推广工作。
7.承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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